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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汪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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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534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汪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汪某甲;汪某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5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57年10月29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新城办。身份证号码:612421XXXXXXXXXX。被执行人:汪某甲,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1240119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汪某乙,男,汉族,1995年8月20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西安市。身份证号码:612401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甲,汪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执行人汪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0.00元整;并自2015年3月23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已支付20000.00元)。二:被执行人汪某乙对被执行人汪某甲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4952元,由被执行人汪某甲承担。因被执行人汪某甲,汪某乙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汪某乙名下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4304.7元,本案依法扣划并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房产进行传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汪某甲,汪某乙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某甲,汪某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名单。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对此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5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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