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松、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5执2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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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5执2728号案件名称
杨松、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松;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2728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严桥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97388294K。法定代表人:任传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松与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贺静雅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5执2728号申请执行人:杨松,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严桥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97388294K。法定代表人:任传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松与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双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9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贺静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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