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403执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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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1028号案件名称
辽宁新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辽宁新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1403执1028号辽宁新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你单位与迟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403民初229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迟某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法津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法律规定的义务.立即履行法津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法律规定的义务.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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