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1执214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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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执2148号之四案件名称
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1执2148号之四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3日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61.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61.1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雨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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