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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宝元、刘帅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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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3261号
  • 案件名称

    牛宝元、刘帅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牛宝元;刘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3261号申请执行人:牛宝元,男性,1962年12月3日出生,210304196212031617,汉族,住海城市莲花园小区工作单位:海富世家物业公司。被执行人:刘帅,男性,1977年12月8日出生,21038119771208101X,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住海城市:海城市工程建设监理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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