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怀、孙连辉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3民初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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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民初1535号案件名称
王忠怀、孙连辉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忠怀;孙连辉;刘长梅;刘长安案件缘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3民初1535号原告:王忠怀,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艳,黑龙江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连辉,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喜(系孙连辉内弟),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刘长梅(系孙连辉之妻),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刘长安,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久,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忠怀与被告孙连辉、刘长梅、刘长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忠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怀撤诉。案件受理费4419.00元,减半收取计为2210.00元,由原告王忠怀负担。审 判 长 孟令臣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郑玉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镡春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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