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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怀、孙连辉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3民初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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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民初1535号
  • 案件名称

    王忠怀、孙连辉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忠怀;孙连辉;刘长梅;刘长安
  • 案件缘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3民初1535号原告:王忠怀,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艳,黑龙江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连辉,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喜(系孙连辉内弟),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刘长梅(系孙连辉之妻),女,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刘长安,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久,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忠怀与被告孙连辉、刘长梅、刘长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忠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怀撤诉。案件受理费4419.00元,减半收取计为2210.00元,由原告王忠怀负担。审 判 长  孟令臣人民陪审员  李晓军人民陪审员  郑玉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镡春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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