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罗甸联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8民初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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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8民初1669号案件名称
邵某某、罗甸联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邵某某;罗甸联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8民初1669号原告:邵某某,男,1983年10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荣献,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晶,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甸联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惠罗路沙井107号(黄光良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08567429XD。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某某,男,1978年10月1日生,布依族,住罗甸县。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罗甸联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某某以被告罗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48.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胡守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冉应凤书 记 员 罗鲁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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