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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罗甸联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8民初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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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28民初1669号
  • 案件名称

    邵某某、罗甸联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罗甸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邵某某;罗甸联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8民初1669号原告:邵某某,男,1983年10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荣献,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晶,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甸联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惠罗路沙井107号(黄光良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08567429XD。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罗某某,男,1978年10月1日生,布依族,住罗甸县。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罗甸联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某某以被告罗某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48.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胡守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冉应凤书 记 员 罗鲁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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