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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毅、秦兴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6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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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6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赫毅、秦兴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赫毅;秦兴文;于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赫毅,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锡伯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秦兴文,男,1965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立,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赫毅与被执行人秦兴文、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民终3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兴文、于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本院已执行到位款项200万元。申请执行人赫毅与被执行人秦兴文、于立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秦兴文向申请执行人赫毅支付20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赫毅免除被执行人于立在本案中的全部还款责任,撤销对被执行人于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赫毅同意终结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应当自申请撤回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于立的执行;二、终结(2021)辽0281执恢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玉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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