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毅、秦兴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6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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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620号之一案件名称
赫毅、秦兴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赫毅;秦兴文;于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赫毅,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锡伯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秦兴文,男,1965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立,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赫毅与被执行人秦兴文、于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民终3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兴文、于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本院已执行到位款项200万元。申请执行人赫毅与被执行人秦兴文、于立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秦兴文向申请执行人赫毅支付20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赫毅免除被执行人于立在本案中的全部还款责任,撤销对被执行人于立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赫毅同意终结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应当自申请撤回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于立的执行;二、终结(2021)辽0281执恢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玉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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