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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蒋山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124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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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24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朱秀珍、蒋山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朱秀珍;蒋山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2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秀珍,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蒋山峰,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珍与被执行人蒋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蒋山峰的存款441900元。现因执行划拨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山峰的存款4419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允曜书 记 员 吴 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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