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竟楠、陈旭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2执78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执780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竟楠、陈旭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竟楠;陈旭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7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竟楠,男,199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柴家乡北原村。被执行人陈旭朋,男,197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河津市百花粥屋后面。申请执行人王竟楠与被执行人陈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竟楠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旭朋名下拥有的晋MWR871号中华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柴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行助理赵旭辉书记员 杨少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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