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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臻、刘秀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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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40号
  • 案件名称

    张臻、刘秀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臻;刘秀琴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40号 申请人:刘秀琴,女,1955年3月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臻,女,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刘秀琴与被申请人张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秀琴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臻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小区XX区XX幢XX单元XX室[ ],保全标的为104万元。担保人陕西宸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104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臻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小区XX区XX幢XX单元XX室[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刘秀琴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55030328161012XXXX5030344851986032725261060XXXX60327002220210820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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