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臻、刘秀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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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40号案件名称
张臻、刘秀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臻;刘秀琴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40号 申请人:刘秀琴,女,1955年3月3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萌,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臻,女,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刘秀琴与被申请人张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秀琴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臻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小区XX区XX幢XX单元XX室[ ],保全标的为104万元。担保人陕西宸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104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臻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经开区XX城XX路XX小区XX区XX幢XX单元XX室[ ],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刘秀琴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55030328161012XXXX5030344851986032725261060XXXX60327002220210820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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