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贵、马德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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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671号案件名称
李彦贵、马德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彦贵;马德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671号原告:李彦贵,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马德锋,男,1978年7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李彦贵与被告马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李彦贵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马德锋、案外人马吉文私下协商,被告马德锋将对原告的债务45000元转让于案外人马吉文,由马吉文向原告偿还借款45000元,因原告下欠案外人马吉文25000元,原告与马吉文就原告下欠马吉文的25000元抵顶了马吉文向原告偿还借款45000元中的25000元,抵顶后下剩的20000元马吉文于2021年9月5日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下剩15000元马吉文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彦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李彦贵负担。 审判员 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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