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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贵、马德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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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303民初2671号
  • 案件名称

    李彦贵、马德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彦贵;马德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03民初2671号原告:李彦贵,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马德锋,男,1978年7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原告李彦贵与被告马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李彦贵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马德锋、案外人马吉文私下协商,被告马德锋将对原告的债务45000元转让于案外人马吉文,由马吉文向原告偿还借款45000元,因原告下欠案外人马吉文25000元,原告与马吉文就原告下欠马吉文的25000元抵顶了马吉文向原告偿还借款45000元中的25000元,抵顶后下剩的20000元马吉文于2021年9月5日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下剩15000元马吉文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彦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李彦贵负担。        审判员    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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