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英、湖南恒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终20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终2063号案件名称
刘海英、湖南恒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海英;湖南恒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明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终20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海英,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恒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40603405L。法定代表人:成世顺。原审第三人:向明,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上诉人刘海英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恒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向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英于2021年9月16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4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上诉人刘海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春毅审判员 刘士平审判员 黄丽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兴国与史立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民终2644号 下一篇 何海洋、肖世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9执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