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高力房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3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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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3193号案件名称
王刚、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高力房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刚;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高力房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3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1972年01月25日出生,住鞍山市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莹,辽宁汇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高力房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台安县高力房镇太平村。负责人:付井生,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春,辽宁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高力房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安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1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相夷审 判 员 戴艳丽审 判 员 马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冷新生书 记 员 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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