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宗鹏、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606执21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2139号
  • 案件名称

    李宗鹏、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宗鹏;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冀0606执213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冀0606民初27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宗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7)冀0606民初2740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274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