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梅凤、大尼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5执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执50号案件名称
叶梅凤、大尼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叶梅凤;大尼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5执50号申请执行人:叶梅凤,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怀乡镇人。被执行人:大尼玛,男,藏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四川省巴塘县苏哇龙乡人。本院在执行叶梅凤与大尼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查实被执行人大尼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由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格桑泽仁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土 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宏 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