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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梅凤、大尼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5执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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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执50号
  • 案件名称

    叶梅凤、大尼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叶梅凤;大尼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5执50号申请执行人:叶梅凤,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怀乡镇人。被执行人:大尼玛,男,藏族,1963年10月21日出生,四川省巴塘县苏哇龙乡人。本院在执行叶梅凤与大尼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查实被执行人大尼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由可供财产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格桑泽仁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土  登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宏 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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