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强、刘俊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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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2539号案件名称
申万强、刘俊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申万强;刘俊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2539号申请执行人申万强,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生,住郑州市。申请执行人刘俊鹏,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生,住山东省昌乐县。关于申请人申万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13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2、于2021年3月19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9月1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4月2日启动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2021年5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俊鹏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5、2021年9月27日将相关反馈信息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终结本院(2021)豫0103执25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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