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富明、朱祥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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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659号案件名称
宋富明、朱祥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富明;朱祥虎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659号申请执行人:宋富明,男,汉族,1953年5月1日生,住泸州市。被执行人:朱祥虎,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生,住泸州市。本院在执行宋富明与朱祥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2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由朱祥虎支付宋富明赔偿款等共计121350.00元及其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32元。因朱祥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宋富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9-16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祥虎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瓦窑坝路80号5幢1层102号房屋,该房屋已抵押,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9-16委托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朱祥虎名下所有的津DRH696起亚牌汽车,因该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三、通过调查和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祥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富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丽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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