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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斌、段石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特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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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特115号
  • 案件名称

    张斌斌、段石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斌斌;段石鹏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特115号申请人:张斌斌,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段石鹏,男,199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斌斌、段石鹏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在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斌斌与申请人段石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5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文娟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段石鹏尚欠张斌斌借款本金21200元。二、段石鹏于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共20个月)每月28日前偿还张斌斌借款本金1000元,余款1200元于2023年5月28日前清偿完毕。三、如段石鹏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还应承担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逾期当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且张斌斌有权就段石鹏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斌斌、段石鹏于2021年9月15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杨文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陆幸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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