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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王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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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85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王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王某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8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73号。    负责人:曲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2000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王某价值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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