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习浩、威海天和石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4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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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480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习浩、威海天和石材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蒋习浩;威海天和石材有限公司;王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4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习浩,男,1982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威海天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广汇石材市场。被执行人王君,男,1975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习浩与被执行人威海天和石材有限公司、王君(2016)鲁1002民初402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习浩与被执行人威海天和石材有限公司、王君自行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晨)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谷 颖 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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