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孙长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422民初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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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422民初41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孙长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孙长宇;胡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422民初4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住所地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中段南侧。负责人:王彦昌,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丽,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员工。被告:孙长宇,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被告:胡兰,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被告孙长宇、胡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利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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