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1与丁某2、丁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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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097号案件名称
丁某1与丁某2、丁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丁某1;丁某2;丁某3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097号原告:丁某1,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丁某2,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丁某3,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丁某1与被告丁某2、丁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丁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丁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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