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国、呼伦贝尔市天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7执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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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执286号案件名称
黄永国、呼伦贝尔市天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永国;呼伦贝尔市天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7执286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国,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韩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毅,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五道街三段。法定代表人:曲旭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永国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市天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永国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内0727民初9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前后多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对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巴尔××阿镇区××段的土地及厂房在内蒙古银行满洲里支行抵押贷款,经本院网络拍卖后拍卖款支付抵押权利人偿还贷款,但拍卖款不足以支付贷款及利息。被执行人所有的设备正在变卖过程中,待拍卖成交后再进行分配。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涉及多个民事纠纷执行案件,一件刑事财产刑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福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151650元债权及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双 全审判员 金 娜 拉审判员 阿尔布斯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其力 格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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