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与张岐凤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3民初16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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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民初16878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与张岐凤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张岐凤;北京市顺义张镇机械厂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3民初16878号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000093331X。法定代表人姚国柱,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子健,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顺义张镇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丰收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23777W。法定代表人张春和。被告张岐凤,男,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张镇机械厂、张岐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撤诉。审判员 宋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 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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