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张羽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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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890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张羽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张羽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89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1-1101。负责人:王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文,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萌,天津鼎双铭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羽,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天津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张羽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恢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韬审判员 沈伟光审判员 宋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仝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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