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农垦金地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叶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8110民初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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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8110民初1710号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农垦金地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叶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九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齐齐哈尔农垦金地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叶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8110民初1710号原告:齐齐哈尔农垦金地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绿色草原牧场怡祥小区商服23号。法定代表人:宿连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叶某,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齐齐哈尔农垦金地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农垦金地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农垦金地农业生产资料经销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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