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俊达五金电器批发部、李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608民初35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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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8民初3524号之一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俊达五金电器批发部、李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俊达五金电器批发部;李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8民初3524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俊达五金电器批发部,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川格坑开发区**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8MA4WUHGY3H。经营者:麦俊文,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李勇,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俊达五金电器批发部诉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俊达五金电器批发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俊达五金电器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俊达五金电器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俊达五金电器批发部承担。审 判 员 黄佩佩人民陪审员 杜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燕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余 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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