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34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340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霍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5日生效的(2020)晋08民终7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霍某某银行账户里存款1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玺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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