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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存喜、伍世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29民初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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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238号
  • 案件名称

    叶存喜、伍世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叶存喜;伍世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929民初1238号 原告:伍世卫,男,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被告:叶存喜,男,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原告伍世卫与被告叶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世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存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世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庭判决被告叶存喜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日,被告称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0000元整,当时约定2016年6月底前一次性偿还,可是到了约定期限,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被告叶存喜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叶存喜曾向原告伍世卫及案外人陈某某各借款10000元,2016年2月2日,经原、被告及案外人陈某某协商,将案外人陈某某10000元借款本金及10000元利息的债权转让到原告伍世卫名下,并由被告叶存喜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伍世卫现金肆万元整,限期2016年阴历6月底一次还清。证明人:陈某某,借款人:叶存喜”,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2021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对20000元利息部分的主张,仅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借款本金。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证人陈某某当庭陈述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案外人陈某某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告知,被告亦出具借条进行了确认,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现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应依约偿还。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存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伍世卫借款本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叶存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治衡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夏  方                          书  记  员     高  磊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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