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伏界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1执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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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981执1129号案件名称
杨佳、伏界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佳;伏界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杨佳,男,汉族,1986年3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新市区。被执行人:伏界君,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玉门市新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佳与被执行人伏界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8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4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数十件执行案件,债务较多;经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询车管,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FQ××××号“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该车辆已被其他债权人扣留,现去向不明;经查询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玉镇老字第0335-21号房屋一套,该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被本院(2016)甘0981执924号案件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林春审判员 张文珍审判员 徐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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