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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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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93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支付劳务费575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22年3月28日之前支付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劳务费;二、如被执行人杨某某逾期未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可向汉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杨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杨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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