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延雄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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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80号案件名称
呼延雄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呼延雄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80号被执行人:呼延雄,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呼延雄诈骗罪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呼延雄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呼延雄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呼延雄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除银行有存款826.97元之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于2021年9月14日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呼延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于2021年9月15日到延川县贾家坪镇张家河行政村村委会查询,被执行人呼延雄在该村也没有可执行财产。5.2021年9月16日,我院扣划被执行人呼延雄银行存款826.97元,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呼延雄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库,限制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呼延雄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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