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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安、尹淑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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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151号
  • 案件名称

    刘全安、尹淑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全安;尹淑梅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151号原告:刘全安被告:尹淑梅原告刘全安诉被告尹淑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现经法院和村委会做工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9月7日撤回对尹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段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轶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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