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龙、张海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恢2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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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恢25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新龙、张海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张新龙;张海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恢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新龙,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被执行人:张海峰,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龙与被执行人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申请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1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1、向被执行人张海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海峰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海峰名下陕xxxxx风牌汽车,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对被执行人张海峰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4、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新龙,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措施和权利,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同意我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执恢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孟晓宜审 判 员 李宝龙人民陪审员 张延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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