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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枝、刘先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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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89号
  • 案件名称

    刘金枝、刘先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金枝;刘先金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枝,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漫川镇莲花池社区。被执行人:刘先金,男,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十里坪镇大竹园村白龙洞组。申请执行人刘金枝与被执行人刘先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先金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1438.54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6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先金主动交纳案件款178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06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72元。申请执行人刘金枝与被执行人刘先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先金于2021年农历腊月二十六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438.54元。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刘金枝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6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俭审 判 员 房小康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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