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玉、丁虹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2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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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2358号案件名称
陈宝玉、丁虹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宝玉;丁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23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宝玉,女,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虹,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玉,本案上诉人之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21-32层。法定代表人:邵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茵,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陈宝玉、丁虹及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13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娜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宝玉、丁虹及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宝玉、丁虹及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宝玉、丁虹及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为489元,由陈宝玉、丁虹负担50元,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韵彭诗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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