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张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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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121号案件名称
胡伟、张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伟;张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121号原告:胡伟,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张林,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胡伟诉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胡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原告胡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伟承担。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宗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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