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伟、张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1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121号
  • 案件名称

    胡伟、张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胡伟;张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121号原告:胡伟,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张林,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胡伟诉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胡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原告胡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伟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伟承担。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宗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