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华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1321民初1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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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1321民初1843号案件名称
随州市华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随州市华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321民初1843号原告:随州市华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路58号。法定代表人:田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力(代理权限: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镇西华大道234号附1号1栋1单元3楼5号。负责人:雷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波(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华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属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华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随州市华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黎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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