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杰、张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94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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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9450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伟杰、张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伟杰;张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9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伟杰,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张成,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申请执行人朱伟杰与被执行人张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170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成应向申请执行人朱伟杰归还借款76038元,受理费10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泽审判员 卢建文审判员 龙泽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卢俊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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