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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曹家村村民委会、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曹家村第四村民小组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7执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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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995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曹家村村民委会、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曹家村第四村民小组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曹家村村民委会;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曹家村第四村民小组;罗成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995号罗成赋、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曹家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曹家村第四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成赋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曹家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曹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张卜街道曹家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2351.3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2301.3元,缴纳执行费5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9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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