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风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48号
  •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风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风伟;王济坤;徐楠;王康侠;临沭县百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风伟。被执行人:王济坤。被执行人:徐楠。被执行人:王康侠。被执行人:临沭县百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风伟、王济坤、徐楠、王康侠、临沭县百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1月08日作出的(2020)鲁1329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风伟、王济坤、徐楠、王康侠、临沭县百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珍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