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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泓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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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737号
  • 案件名称

    湖北泓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北泓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县。法定代表人:魏有俊,居民身份证号码: , 。被执行人:湖北泓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法定代表人:鲁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湖北泓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5执7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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