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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佟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04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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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04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某某、佟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佟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047号之三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佟某某,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佟某某罚金、退赔犯罪所得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各自交纳罚金2万元并共同退赔人民币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机动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红旗牌小型汽车一辆(牌号为:辽F×××××),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撄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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