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佟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04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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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047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某某、佟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佟某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047号之三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佟某某,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佟某某罚金、退赔犯罪所得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各自交纳罚金2万元并共同退赔人民币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机动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红旗牌小型汽车一辆(牌号为:辽F×××××),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撄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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