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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阿露与杨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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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857号
  • 案件名称

    毛阿露与杨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毛阿露;杨洲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857号 原告:毛阿露,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杨洲,男,1998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毛阿露与杨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阿露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阿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毛阿露负担。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罗  侣书  记  员  胡增铮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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