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阿露与杨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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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857号案件名称
毛阿露与杨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毛阿露;杨洲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857号 原告:毛阿露,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杨洲,男,1998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毛阿露与杨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阿露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阿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毛阿露负担。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罗 侣书 记 员 胡增铮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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