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胜利、叶海珠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5民初4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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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4556号案件名称
郭胜利、叶海珠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郭胜利;叶海珠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5民初4556号原告:郭胜利,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叶海珠,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胜利诉被告叶海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胜利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壹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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