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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春玲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1民初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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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592号
  • 案件名称

    冯春玲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冯春玲;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1民初592号原告:冯春玲,女,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沐松(系冯春玲之女),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曌,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北。法定代表人:杨**,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波,男,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吉,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春玲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韩村河镇政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春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沐松、刘曌,被告韩村河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立波、王鸿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春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给付原告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退休费43464元;2、判决被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退休费5200元;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住房补贴10万元、2016年至2020年暖气费10500元。诉讼中,冯春玲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98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确立了劳动关系,原告任被告的打字员,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协议书,规定:被告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被告确定原告每月退休费453元;被告参照国家机关工人的退休政策给予原告职务补贴340元、目标责任奖70元、书报费23元、住房补贴70元、洗理费26元、门诊补助费30元;原告每月退休费合计1012元;今后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同级提前退休工人的标准增加退休费和其他福利待遇。此后,被告未按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增加原告的退休费和其他福利待遇,导致了原告不能维持基本生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与协议书的规定。原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韩村河镇政府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退休费的具体标准没有对外公布,我单位不掌握,无法确定差额。原告的第二、三项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没有经过前置程序,也已超过时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冯春玲1984年8月1日在韩村河镇政府参加工作(原东营乡社调干部),2001年转工。2003年3月18日,韩村河镇政府(甲方)和冯春玲(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韩村河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为镇机关工作人员冯春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后待遇如下:一、鉴于乙方身份为上级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参照国家机关技术工人(初级工)的工资标准,工龄计算到55岁,确定每月基本退休费453元。二、参照国家机关工人现行的退休福利政策,给予每月职务补贴340元,目标责任奖70元,书报费23元,住房补贴70元,洗理费26元,门诊补助费30元。三、每月退休费合计1012元。四、为乙方办理退休证作为退休证件。五、参照同级退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六、今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参照同级提前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和其他福利待遇。”另查,韩村河镇政府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按照每月1378元的标准支付冯春玲退休费。冯春玲认可韩村河政府支付其暖气费至2015年。2019年11月29日,冯春玲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韩村河镇政府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的退休费304248元。房山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超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此后冯春玲于2019年12月3日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韩村河镇政府支付冯春玲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退休费和福利待遇304248元;2、韩村河镇政府自2019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冯春玲退休费和福利待遇费5200元;3、韩村河镇政府给付冯春玲住房补贴10万元、2016年至2019年暖气费8400元。该案审理中,经本院向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根据冯春玲的情况,如按照协议书所载明的计算标准,冯春玲2003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月工资增资共计2842元;2016年1月起,每月增资237元;2017年1月起,每月增资167元;2018年1月起,每月增资152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每月增资169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京011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一、韩村河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冯春玲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的退休费差额38237.37元;二、驳回冯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冯春玲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京02民终144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1日,冯春玲再次向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房山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超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退休费)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现韩村河镇政府每月支付冯春玲退休费1378元。本院认为:冯春玲2019年11月29日之前的退休费差额已经诉讼程序解决,现冯春玲要求韩村河镇政府给付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退休费,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具体数额根据该期间北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超出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2016年至2020年暖气费,冯春玲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起诉时提出该项主张,现韩村河镇政府提出时效抗辩,冯春玲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应支持2018年度及以后的部分,具体数额根据北京市供暖补贴发放标准计算。其余部分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关于住房补贴,按照房山区现行政策,应由当事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享受福利分房情况的相应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核。现冯春玲要求住房补贴,尚不具备上述条件,可另行解决。冯春玲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冯春玲2019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退休费差额38344.07元;二、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冯春玲2018年至2020年暖气费5550元;三、驳回冯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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