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得贵、陈尚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16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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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169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得贵、陈尚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得贵;陈尚银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169号之三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得贵,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云南省富宁县。被执行人陈尚银,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云南省富宁县。我院在执行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得贵、陈尚银罚金一案的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那坡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向被执行人李得贵、陈尚银作出(2021)桂1026执16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李得贵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二、由被执行人陈尚银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三、由被执行人李得贵、陈尚银共同退出犯罪所得账款共11785.9元。通过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李得贵、陈尚银的财产进行线上查控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李得贵、陈尚银尚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冻结扣划李得贵存款1337元,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冻结扣划陈尚银存款16785.9元至本院账户,综上合计18122.9元。其中被执行李得贵罚金款5000元,已履行1337元,尚有3663元罚金款尚未履行。被执行人陈尚银罚金款5000元,退赔赃款11785.9元,被执行人陈尚银已全部履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得贵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李得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隆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安实书 记 员 ?黄春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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