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黎、张丽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3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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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3979号案件名称
王化黎、张丽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化黎;张丽案件缘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3979号原告:王化黎,女,汉族,汉滨区。被告:张丽,女,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黎与被告张丽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化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化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化黎承担。审判员 李锦存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 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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