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文号与人、张立光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84刑初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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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刑初218号案件名称
书文号与人、张立光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书文号;人;张立光;张立光于2021年5月6日16时许;人;人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284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立光,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磐石市。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磐检刑诉〔2021〕172号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立光于2021年5月6日16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行驶至磐石市呼兰镇呼兰中队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张立光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83.81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四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张立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立光犯危险驾驶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立光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立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房 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司翔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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